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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期间,支付律师费用是否可以用诉讼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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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期间需不需要支付诉讼费用,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支付律师费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律师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律师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用。”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律师会见期间的费用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例如,如果律师会见期间产生的费用属于必要费用且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可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但是,这些规定并非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一、交通事故案件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第十六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的标的范围,除判决确定的数额外,还包括根据该判决须支付的利息、经法院核定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费,但不包括税收和罚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诉讼费是指经法官或者司法常务官在诉讼费评定证明书中核定或者命令支付的诉讼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费用的承担主体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协议约定。如果是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律师会见费用由国家承担。如果是民事案件,律师会见费用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如果当事人律师代理办理案件,律师会见费用一般包含在律师代理费用中。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国家应当为其安排辩护人。被告人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国家指定或者由律师协会指定的律师免费担任其辩护人。2.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律师代理条例 第十一条 律师代理案件,应当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根据代理事项、案件复杂程度、诉讼程序、时间、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当事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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