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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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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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