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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在外面找小三我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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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权利,包括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其他重大过错。根据该条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文章进一步解释了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具体操作,包括原告和被告的不同情况下的诉讼提起时限和调解程序。同时,律师提醒读者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应注意相应的请求提出时机和双方是否都存在过错情形。

法律分析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同时,律师提醒广大读者,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去起诉离婚,应该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应诉的话,如果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如果在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但是如果双方都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支持。

结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了离婚的情形和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根据不同情况,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或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双方若都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将不被支持。律师提醒读者,根据自身地位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并遵守法律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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