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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与外遇离婚无过错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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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人民不予受理。而如果对方出轨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另外,如果对方有家暴情节,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只要能证明对方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对方有家暴情节的,还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一方出轨,并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出轨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结语

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但需证明对方出轨或实施其他重大过错。不过,如果对方有家暴情节,则可以获得更多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和第一千零九十条,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但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对于那些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人民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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