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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收养孩子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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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孩子的条件及办理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领养人需满足年龄、健康、经济能力等条件。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登记、签订协议、办理公证,并进行收养评估。领养孩子需要谨慎决定,父母应依赖责任感来抚养孩子,慢慢培养感情。一旦决定,责任和义务将沉重且不可反悔。

法律分析

一、去孤儿院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是什么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民政局如何办理收养手续

民政局收养手续办理是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的孩子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父母对他不可能一开始就有发自内心的喜爱,完全要依赖责任感来抚养孩子,慢慢产生感情。这对父母的要求更高,因此做此类决定更要谨慎。一旦决定好,就有了沉甸甸的责任和义务,轻易不能反悔。

结语

收养孩子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如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三十五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能力等。同时,收养人还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有正当的领养目的。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需要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并可签订收养协议或办理收养公证。父母对收养的孩子可能没有一开始的血缘关系,但他们将依靠责任感来抚养孩子,并逐渐培养感情。因此,做出收养决定需谨慎,一旦决定,责任和义务将沉甸甸,不可轻易反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六章 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七条 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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