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房屋的增值部分。除非房屋增值是由夫妻共同投资或经营所致,否则增值部分属于原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个人财产、个人专用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归个人的财产。
法律分析
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从而导致该房屋价值增长,那么,按照投资风险效益的原理,其增值部分应属于原夫或妻一方所有。
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单纯的持有该套房子并未做任何经营或租售,故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其增值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假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该套房屋出租或将房屋出售后用所得款项进行经营的话,那么房屋的租金收入或经营所得就属于婚后的投资收益,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维护管理,导致该房屋升值,那么,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该房屋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拓展延伸
婚后房产增值归属权如何界定?
婚后房产增值归属权的界定涉及多个因素。在法律上,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判断。首先,如果婚前贷款买房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增值部分归该方所有。其次,如果房产证上有双方的名字,增值部分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来分配。若没有约定,可以考虑婚姻期间的贡献、资金投入、债务承担等因素来判断归属。此外,还需考虑当地法律法规和的判例等因素。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建议在婚前或婚后购房时制定明确的协议,以避免产生争议。
结语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婚后收益、投资风险效益原则和财产维护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的财产、专用生活用品等。对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归属,需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若仅持有未经经营或租售的房屋增值部分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个人财产投资所得,但如进行经营或出租后所得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共同对房屋进行装修、维护管理导致升值,则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一十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