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分手后的财产分割应按共有财产处理,考虑妇女和儿童利益,对严重疾病者应予适当照顾;重婚罪认定时要结合具体情节,对于恶劣手段和封建思想重婚者坚决依法严惩,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重婚,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案件具体情况,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法律分析
一、未婚同居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4、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
5、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的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二、重婚罪认定时要注意什么
1、男女青年已进行了结婚登记,虽由于某种原因未在一起同居生活,其合法夫妻身份也已成立。这时双方或一方若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而又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属于重婚行为。已向人民提出离婚要求,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上诉期间,当事人就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也是重婚行为,应以重婚罪论处。处理重婚案件时,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节,予以综合考虑,分别对待。
2、对于基于一贯玩弄异性、腐化堕落、喜新厌旧等封建思想而重婚的,采用伪造证件、欺骗组织、欺骗异性等恶劣手段重婚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应当坚决依法严惩。对于因一方长期外出不归,家中生活确有困难或者一方失去性行为能力,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时又离婚不成,而与他人重婚的,我们认为应以重婚论处,但同时应当从宽处理。
对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重婚的;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确实受到严重虐待被迫逃往外地而重婚的,一般应当解除其重婚关系,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重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认定为无罪。
结语
在未婚同居分手后如何分割房产方面,应根据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和财产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一方患有严重未治愈疾病的情况,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经济帮助。同居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应按共同处理。重婚罪的认定需要注意双方是否已经进行了合法结婚登记,以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不同情节的重婚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但也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从宽处理一些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