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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保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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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及:婚内财产协议一般受法律保护,但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未完成产权变更、离婚自由等情况下协议无效。协议对债权人不具约束力,除非债权人知晓约定内容。约定免除子女抚养义务、分担第三人债务、免除夫妻扶助义务的约定具有效力。对子女抚育费用、债务承担和夫妻扶助义务的约定需考虑实际情况和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法律分析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一般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结语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受法律保护,但也存在一些无效情形。例如,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未履行的赠与无效;未完成产权变更的共有不动产约定也无效;离婚自由权的约定被认定为无效。债权人不知道协议内容时,协议对外不具约束力,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债权人知晓。婚内财产协议中,不能完全免除抚养子女的义务,对第三人债务承担需有债权人知晓的证据,扶助义务也不能免除。当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时,另一方有共同承担孩子抚育费用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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