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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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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1、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存在异议的追偿债款、物品、有价证券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强制执行。

2、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中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范围包括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全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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