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可以重开。 前提条件:由于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同时电子普通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电子普通,无需退回电子普通,然后才可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