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开错,如果实际报销金额比票面金额小,可以询问报销单位,是否可以继续使用,按照实际报销金额签发审批单据;同时要考虑税款的损失问题。 如果实际报销金额比票面金额小如果过大,则考虑,再开一张,补齐实际报销金额;但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完整性,以免无法通过审计。
开错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销货开票方的原因,例如金额、数量、税率填写错误;购货收票方的原因,例如:对货物不满意退货或者对要求有变化,需要换票。当月发现错误的,无论是普票还是专票,处理方法都是一样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然后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作废的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作废章。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那么两种的做法是不同的,普票相对简单一些,只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代码,然后开具红字(这个是需要一张纸质打印出来的),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开票当月有利润,且已经预交了所得税是无法退税的。如果是专票跨月红冲就相对麻烦很多,打开税控盘后点击开具红字,就会出现下图所示的对话框,很多种情况,大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已经认证并抵扣的税款,一定要让购货方做进项税转出,否则后期出现任何问题都会追查到开票方这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
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管理系统开具,具体管理办法由税务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