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滋美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案例分析」买卖合同中的产品质量问题

来源:爱滋美食网


#诉讼#

关键词:买卖合同、产品质量、举证责任、鉴定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

案件标的:40*?万

一审案号:(2021)冀0984民初4**号

二审案号:(2022)冀09民终2**号

发还一审案号:(2022)冀0984民1**号

发还二审案号:(2023)冀09民终6***号

执行案号:(2032)冀0984执7**号

代理情况:王治东律师代理原告

案件简述:你敢想吗?这个案子开过5次庭审。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塑料制品,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于是诉求被告退款退货,因为被告不承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以在诉讼期间进行了产品质量鉴定,本案特殊之处在于现场鉴定产品时,为通知原告(鉴定申请人)到场,被告不承认鉴材为涉案货物。尽管如此,仍依法组织鉴定,最终结论是产品不合格。认为被告不承认鉴材为涉案货物,所以原告不能证明被告交付的货物不合格,所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简析:本案存在3个问题:1,原告提交的鉴材没有被告标识,无法证明材料的供应者为原告,仅有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2,被告没有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为合格产品,同样是没有物流信息和出库记录。3,本案鉴定程序未通知原告,并且在被告不认可鉴材的情况下依然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简述:经开庭审理后,二审认为鉴定程序违法,依法发还重审。

发还一审简述:发还后第一次开庭仅组织原被告对证据发表了意见,发还后第二次开庭,仅询问了是否有新证据提交,是否重新鉴定?然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发还一审简析:因为原被告对鉴材持不同意见,所以没有进行重新鉴定。

发还后二审:中院认为,买卖合同中被告负有交付义务,对其交付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负有举证责任,结合被告在之前审理中拒不承认是由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聊天记录(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网络电子数据取证、微信和电话号码的调查结果在二审庭审中已经查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再结合原告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效力,所以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款退货、并承担全部鉴定费和诉讼费。

发还后二审简析:本案跟沟通最多的地方是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原告发现存在质量问题,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所以组织了鉴定,但是按照买卖合同的逻辑,被告作为货物交付方,理应负有对其交付的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负有举证责任。二审中院显然采取了后者。另外,在庭审中拒不承认案件的客观事实,是一件很危险的事情,一旦被发现,诉讼中将会陷入非常被动。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王治东律师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