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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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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注意:税务机关不能核定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怎么算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例子:

钢材进出口公司拥有自用房产原值600000元,允许减除20%计税,房产税年税率为1.2%;小汽车2辆,每年每辆税额300元;载重汽车3辆,计净吨位15吨,每吨年税额60元;占用土地面积为1500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为6元;税务部门规定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季末后10日内交纳,1月31日计算本月份应交纳各项税金。

月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1500×6/12=9000/12=750(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是怎样的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5、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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